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新规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栏目:社会新闻 发布时间:2018-12-21
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是依托网络技术发展的产物,这就要求监管要因势利导,充分依据科学的手段强化行政监管的信息技术成分

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是依托网络技术发展的产物,这就要求监管要因势利导,充分依据科学的手段强化行政监管的信息技术成分

在互联网的时代下,为应对在线购物的虚拟性,信息相对的不对称,“神秘买家”是一项很有用的监管措施

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7月1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表示,《办法》不仅强化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明晰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的管辖职责和查处的职责,对抽样程序、电商平台的惩处措施也给出了明确规定。

对一般的违法行为,《办法》规定由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属地来管辖。对于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则由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来进行管辖。

陈谞说,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是依托网络技术发展的产物,这就要求监管要因势利导,充分依据科学的手段强化行政监管的信息技术成分。

“在网络食品的经营监管当中,第三方平台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说,第三方平台一边连着成千上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一边连着成千上万的食品消费者,所以第三方平台对于入网食品经营者的依法管理、有效管理是确保食品在互联网销售当中监管的重要环节。
“对于第三方平台而言,如果发生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第三方电商平台将承担连带责任。”崔恩学表示,第三方平台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作为一家企业,参与市场的竞争、参与市场的发展,本身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办法》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把第三方平台的责任细化、具体化,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对通过互联网销售的食品的监管措施能够落到实处。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都可以通过网络购样进行抽检。也就是说,鉴于网络食品影响的广泛性和民众的高度关注性,包括国家总局和地方局在内都可以根据监管的需要对网络食品进行抽检。

“在互联网的时代下,为应对在线购物的虚拟性,信息相对的不对称,‘神秘买家’是一项很有用的监管措施。”陈谞说,抽检人员以顾客的身份买样,记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的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以模拟消费者现场购买的场景,可以更加真实地还原消费者所购买食品安全的状况,从而更好地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陈谞说,《办法》中的抽检制度设计有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就是购买样品到达买样人后,要进行查验、封样。在这个时间节点前需要保证一定程度的“神秘性”,商家在送货的时候不知道是送给监管部门的,对买家和相关人员神秘地购买起到了保证真实性、公正性的作用。同时,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的包装等进行查验,对备份样品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手段来记录拆封的过程。(经济日报记者 吉蕾蕾)